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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衡阳建协 发布时间 15/11/27

 

  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高新开发区质监站,白沙工业园质监分站,站内各科室、各施工单位:

  为促进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规范质量创优活动,鼓励施工企业创优争先,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等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贯培训

  各县(市)区质监站、站内各科室、各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对《实施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宣贯,领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掌握市优质结构工程和省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标准、申报程序和施工质量评价方法,为切实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好技术准备。

  二、明确工作任务,履行监管责任

  1.各施工企业应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科学管理,构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规范项目质量行为,按要求对企业承揽的施工项目开展施工质量评价工作,并尽快组织创建样板示范工程,发挥样板示范作用,强化激励与约束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企业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

  2.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及《评价标准》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工序质量管理,在项目全面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创建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要求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我评价,以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3.各县(市)区质监站、站内各科室要在辖区内全面推行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对项目质量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省级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实体质量、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4、全体质量监督人员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按要求督促所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施工质量评价,参与对省级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实体质量、现场标准化示范工作实施情况的核查工作。

  三、明确工作程序,全面推行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

  1.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制订质量目标,进行质量标准化工作策划。

  2.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分三个申报阶段,第一阶段是工程实体进入主体施工30%前;第二阶段是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可同时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第三阶段是具备竣工预验收条件后,可同时申报“省级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3.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应依据《评价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等五部分进行施工质量评价,各申报阶段的施工质量评价不少于三次。

  4.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价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等五部分进行施工质量评价,各申报阶段的施工质量评价不少于二次。

  5. 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实体进入主体施工30%(房屋建筑按总楼层数,市政基础设施按主体工程量)前,施工单位向各县(市)区质监站、市站各质量监督科申报初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6.各县(市)区质监站、市站各质量监督科组织收到施工单位初次申报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价,符合条件的,将其确定为市优质结构工程及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项目,建立创建档案并及时录入省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按规定实施动态监管和按阶段组织动态评价,在申报项目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创建示范工地”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7. 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前,施工单位向各县(市)区质监站、市站各质量监督科提交“市优质结构工程”及“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申报材料(含申报及推荐核查资料电子档,光盘或U盘均可)。

  8.各县(市)区质监站、市站各质量监督科对申报材料和施工质量和现场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打分后,符合要求的,按照申报项目的打分、排名顺序,填写核查意见和《   年   半年创建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项目汇总表》,于每年的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向市质监站技术科移交“市优质结构工程”及“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相关申报材料。

  9.市质监站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对全市申报“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进行统一汇总,填写《   年衡阳市   半年创建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项目汇总表》,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考评表》上签署推荐意见,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上报省质安总站申请复查。

  10.第二阶段的“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结构质量评价为优良的项目,市质监站报市住建局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为“市优质结构工程”。

  四、奖优罚劣,建立施工质量创优激励机制

  1.凡未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及“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申报评审市、省级及以上的工程质量奖;并定期对未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示。

  2.“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将享受市政府有关省、市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待遇;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创建情况将列入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加分项目,按年度分别统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每个项目每次加0.5分; “市优质结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2分。

  3.被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项目,市质监站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表彰,并对项目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予以资金奖励。

  4.对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效果明显的企业,将优先推荐局、市、省级评优评先,并列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免检单位。

  附件1:省总站《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质安监字〔2015〕26号);

  附件2:省总站《关于做好2015年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附件3:省总站《关于做好2015年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工作的补充要求》

  附件4:《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评表》

  附件5:《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考评表》

  附件6:《申报质量标准化工地资料核查表》;

  附件7:《申报质量标准化工地示范现场实施情况核查表》;

  附件8:《申报质量标准化工地实体质量评价核查表》;

  附件9:《申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否决项核查表》;

  附件10:《   年   半年创建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汇总表》。

 

 

  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10点击下载:/uploadfile/201511/27/16344995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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