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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15/09/19

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衡阳市境内从事城乡建设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在衡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执行政府和上级协会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作用。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衡阳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衡阳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地址:衡阳市船山大道28,邮编:421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讨城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政策;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市住建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协助相关部门或接受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或参与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

2)组织或参加住建行业企业资质审查、年检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审办;

3)承办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开发的鉴定推广;

4)承办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咨询论证及评估审查;

5)组织举办技术、管理法规等研讨、培训和讲座

6)参与建设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和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四)组织开展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优秀企业、先进个人、优质结构、优质工程、“金雁奖”、“芙蓉奖”、“鲁班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信用评价等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等活动。

(五)总结、交流和推广城乡建设行业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职工教育、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开展本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科学依据。

(七)积极促进行业间的横向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组织专题考察活动,拓宽经营决策者的视野,借鉴先进经验,取长补短。

(八)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九)依靠法律、法规调解会员纠纷,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十)承担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它有关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特别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和条件办理:

(一)团体会员:本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市、区)和有关产业部门的建筑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在本地区工商局注册的建筑企业,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特别会员: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本会的特别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填写会员登记表,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各种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章程规定及时缴纳会费并提供赞助;

(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申述理由,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全体团体会员、单位会员推选的代表担任。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本会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住建事业的需要及城乡建设有关行业的发展,决定设立相关的行业分会或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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