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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

作者:衡阳建协 发布时间 17/04/11

 衡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

 

衡建协 [2017] 04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我会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有关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为合格的,即为通过安全认证。

第三条   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组建成立“衡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安全认证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受理衡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组织实施衡阳市贰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认证工作,公布安全认证结果等。

第四条   安全认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提出申请、安全认证中心受理、在建项目公示、现场核查、项目抽查、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安全认证评审、安全认证评定公示、结果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组织开展自我考核评价。企业自我考核评价除按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外,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按项目填写《分项检查评分表》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评定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在自我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应专门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连同自我考核评价情况,一并形成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安全认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

(三)申请安全认证前两年内至少获得两个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专业承包企业除外)。

(四)企业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在建工程项目各阶段均纳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考评结果均已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五)自申请安全认证之日起前6个月内,无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前12个月内,无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记录。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认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衡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评分表和自我考核评价意见)。(附件2、附件3

(四)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表4)、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企业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六)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七)企业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套资料目录(具体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九)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通过市级安全认证的文件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第八条   安全认证中心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且申报资料完整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以登记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九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将在衡阳市城乡建设协会官网(www.hyjx.org.cn)上对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收集掌握并复核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意见。

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被认定为“优良”的,经资料审查合格,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安全认证直接评定为合格。

第十条   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无误后,成立3人以上的安全认证现场核查小组,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等情况。

(四)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等管理情况。

(五)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质与机构及人员管理等情况。

(六)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方案(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情况。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

现场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安全认证现场核查小组应将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安全认证现场核查小组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还应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抽查项目由安全认证中心随机抽取确定。

安全认证中心在选取抽查项目时,应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取。抽查项目数量最少不低于5个项目(企业在建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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